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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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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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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松滋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在松滋市境内从事建筑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和团体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方针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参谋,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振兴建筑业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松滋市民政局和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西段1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研究探索松滋市建筑行业(建筑施工、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发展方向,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章,参与有关活动。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四库一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会员信用档案。探索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价。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对失信会员实施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三)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诉求,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规划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代表本行业参加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和有关问题的听证会;

(四)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等活动;

(五)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支持企业之间合理合法开展行业竞争,引导企业共同合作发展; 

(六)制定并负责实施本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营事宜;

(七)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开展行业统计和调查工作,及时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

(八)承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评优表模工作,评选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表彰优秀人才,提升我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  本届协会工作目标:

(一)助推一至三家企业每年创税收过千万;

(二)支持一至三家企业成功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

(三)引导和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外埠市场,确保每年产值过五亿; 

(四)提高行业社会地位,以本行业的不断发展引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争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协会调研,为本行业做大做强奠定基础;

(五)为提高本行业创优意识,本届(五年内)每年创二个楚天杯工程、五个荆楚杯工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地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在本地从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优先获取本会编印的各种业务、技术、经济、会刊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维护本地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每年缴纳会费叁万元;

(二)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每年缴纳会费贰万元;

(三)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每年缴纳会费壹万元;

(四)其他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壹万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成员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于换届前十五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单位不得是理事单位且与理事单位无亲属关系。监事的职能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五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行业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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